(2015)邳议民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成与朱肖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朱肖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朱成,农民。被告朱肖,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诉被告朱肖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戚 翔书 记 员 纪瑞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