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梁志远与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梁志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世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志远,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薄文君,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俊妮,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自愿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0元,由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志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