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卢绍林与张伟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绍林,张伟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卢绍林,退休职工。被告:张伟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绍林与被告张伟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绍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卢绍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麻杨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