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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卢绍林与张伟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绍林,张伟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卢绍林,退休职工。被告:张伟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绍林与被告张伟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绍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卢绍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麻杨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