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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92号原告:袁某,女,200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原告:袁某甲,女,200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袁某乙,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袁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