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92号原告:袁某,女,200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原告:袁某甲,女,200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袁某乙,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袁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