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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龙富国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三招待所京海分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三招待所京海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富国,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三招待所京海分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负责人尚胜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瑾,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俊慧,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龙富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三招待所京海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6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富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龙富国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龙富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刘俊霞代理审判员  邾映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