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钱涛,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涛、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1999年9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草率到东海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举行婚礼。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为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和打架。2000年11月20日,原告生下一名男孩,取名王某一;2009年9月26日,原告又生下一名男孩,取名王某二。由于双方矛盾不断加剧,根本无法共同生活,2010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开始正式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性格不合,认识仅四个月即登记结婚。双方现在已正式分居达四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此,特诉离婚,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次子王某二归原告抚养,长子王某一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在庭审中辩称:一、我不同意离婚。二、子女抚养问题不同意。三、说草率结婚是假话,我们是经原告亲大姑介绍的,是整整一年结的婚,说夫妻性格不合天天打架不对,我们结婚长时间感情不合是假话。说2010年正式分居不是事实,原告是为了出国打工,她出国才回来,她回来也没回家,我在苏州打工,她打电话告诉我回来后我就回来的。经审理查明:1999年春天,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定亲。××××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1月20日生长子王某一,2009年9月26日生次子王某二。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吴某于2010年8月出国打工至2014年11月回国。现原告吴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诉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两名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在相处一段时间后定亲,并在进一步了解一段时间后自愿登记结婚,可以看出双方是经充分了解后并经慎重考虑后才自愿结婚,应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也属夫妻生活中常见情况,需要夫妻双方求大同存小异,共同化解家庭矛盾。本院综合分析双方的婚姻状况和离婚原因后,认为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宽容,双方有和好可能,所以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