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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临兰执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商业银行、张振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商业银行,张振东,王彦莉,兰鲁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临兰执字第213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商业银行,住所地沂蒙路36号。法定代表人钱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振东,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住。被执行人王彦莉,女,1977年6月11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住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兰鲁健,男,1971年5月25日生,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临兰民二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彦莉所有的鲁Q×××××号、鲁Q×××××、鲁Q×××××号轿车。二、查封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学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立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