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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蒙彩艳与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新开河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彩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新开河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7251号原告蒙彩艳。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新开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席厂下坡14号。法定代表人张一雪,主任。委托代理人石伟,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彩艳诉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新开河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彩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彩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笑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