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71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返还申请执行人赵某彩礼钱2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钱22800元于2015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242元由申请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