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申屠凤兰与富阳市鹿山街道谢家溪村村民委员会、富阳市鹿山街道谢家溪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凤兰,富阳市鹿山街道谢家溪村村民委员会,富阳市鹿山街道谢家溪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63号原告:申屠凤兰。被告:富阳市鹿山街道谢家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如兴。被告:富阳市鹿山街道谢家溪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申华。原告申屠凤兰诉被告富阳市鹿山街道谢家溪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富阳市鹿山街道谢家溪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屠凤兰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屠凤兰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屠凤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申屠凤兰负担。审 判 员 戚利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翰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