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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94号原告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翔安)产业区内垵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麻秀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信。本院在审理原告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价值5037745.5元的财产。原告为此提供其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垵中路169号(综合办公楼)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垵中路169号(综合办公楼)的房产(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0534**号);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5037745.5元为限。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