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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郑建芳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芳,永旺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641号原告郑建芳,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古泽康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芳与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建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建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