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邵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邵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陈小平。被告邵加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平与被告邵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小平负担。审判员 杨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