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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邵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邵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陈小平。被告邵加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平与被告邵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小平负担。审判员  杨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