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董瑨鹏与严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董瑨鹏,男,生于1991年5月22日,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严小燕,女,生于1984年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瑨鹏与严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严小燕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存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