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执字第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迟凯艺与赵德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01619号申请执行人迟凯艺。被执行人赵德忠。申请执行人迟凯艺与被执行人赵德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宽民一初字第03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德忠自动履行2950元,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迟凯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宽民一初字第03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杨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