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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克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陈敬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中路2号。负责人刘长森,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克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敬东。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克林、陈敬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安民初字第0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高 翔代理审判员  裴葭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