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小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XX军与何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军,何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19号原告:XX军。被告:何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XX军诉��告何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XX军承担。审判员 杨 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