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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小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XX军与何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军,何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19号原告:XX军。被告:何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XX军诉��告何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XX军承担。审判员 杨 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