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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2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归昌乡。被告:袁某某,女,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归昌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