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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世熊申请执行张兴禄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熊,张兴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陈世熊,男。被执行人张兴禄,男。本院在执行陈世熊诉张兴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永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兴禄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世熊饲料款84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佳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