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潘力与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力,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131-1号原告潘力。委托代理人姚平,湖南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平川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赵狄,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潘力诉被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潘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力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5470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合计9640元,由原告潘力负担。审 判 长 潘智慧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黄静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