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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阎某。委托代理人梁超,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锐,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阎某自愿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阎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阎某负担。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