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即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苗法涛与刘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法涛,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即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苗法涛。被执行人刘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法涛与被执行人刘宏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1999)即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志喜代理审判员 李 瑜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国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