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永法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等4人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彭某,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永法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6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4日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辩护人陈全清,江永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彭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7日被逮捕,2013年1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11月9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17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2013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4日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4)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罗某、彭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何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全清,被告人罗某、彭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经他人介绍在越南芒街利来国际大酒店二楼赌场从事洗码工作,将被告人罗某等人招募为该赌场的赌博网站www.ok168168.com的下级代理,由罗某等人接受投注,然后按照其发展的下线5%的输款投注总额获取利润分成。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罗某被王某发展为下线后,从王某处先后获取三个代理账号,并通过三个代理账号发展下级代理和会员账号,发展会员并从中抽取洗码费。其中,在2013年10月期间,罗某将被告人彭某发展为下级代理。彭某被发展为下线后,从罗某处获得代理账号后发展会员账号,发展会员并从中抽取洗码费。至案发,被告人王某从赌博网站中获得利润分成共计363050元,被告人罗某非法获利72682元,被告人彭某非法获利16463元。2012年7月28日,被告人彭某、陈某两人签订了星光灿烂动漫娱乐城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各占50%的股份,由被告人彭某负责娱乐城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负责游戏机的维修工作,同时委托其叔叔林某代其管理账务事宜,在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中路星光灿烂动漫娱乐城内利用5台捕鱼机招揽顾客进行赌博活动。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彭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至案发,被告人彭某、陈某非法获利约3万元。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罗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彭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且伙同被告人陈某为他人进行捕鱼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认为彭某与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彭某起了主要作用,陈某起了次要作用。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予以量刑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他只是为赌场现场洗码,没有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更没有获利36万余元;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陈全清辩护认为被告人王某不是赌博网站的代理,罗某等人是自愿通过王某开设代理帐号,王某并不清楚罗某等人发展的下线代理,且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没有非法获利3万元;对指控的其他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在越南芒街利来国际大酒店二楼赌场从事洗码工作期间,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罗某等人,随后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皇冠”网址www.ok168168.com的用户名、密码等信息,为罗某等人提供开设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由罗某等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并为罗某等人发展的会员账户充值上分、减分,然后按照其发展的下线赌博客户输款总额的5%从赌场获取利润分成。2013年5月份,被告人罗某被王某发展为下线后,从王某处先后获取了33118888、33888、33033三个代理账号,并通过33118888代理账号发展了二个下级代理账号和四个会员账号,共计发展八个会员;通过33888代理账号发展了四个下级代理账号和四个会员账号,共计发展五个会员;通过33033代理账号发展了二个下级代理账号和五个会员账号,共计发展九个会员,然后罗某从所发展的代理账号和会员帐号中获取洗码费。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在33888、33033代理账号中将被告人彭某发展为下级代理。彭某被发展为下线后,从罗某处获得代理账号318626,并通过该账号发展了六个会员账号,从中获取洗码费。2013年8月24日,江永县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被告人罗某等人在网上赌博,经远程勘验、查证后,将被告人王某、罗某、彭某等人先后抓获。同时将被告人王某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帐户内的资金103607.75元,以及被告人罗某、彭某供网络赌博所用的台式电脑(主机)三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二部等物品予以了扣押。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按分成比例从赌博网站中获得利润数万元,被告人罗某非法获利(洗码费)72682元,被告人彭某非法获利(洗码费)16463元。另查明,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经江永县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审核,在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中路开办经营星光灿烂动漫娱乐城。同年7月28日,被告人彭某与陈某就该娱乐城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各占50%的股份,由被告人彭某负责娱乐城的日常管理,陈某委托林某管理账务事宜,娱乐城利用电子游戏机招揽顾客进行赌博活动。2012年9月10日,经群众举报,被告人彭某在娱乐城利用5台电子游戏机(捕鱼机)招揽顾客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娱乐城的5台电子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至案发,被告人彭某、陈某非法获利约3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物证:随案移送的手机、电脑、百家乐投注单、捕鱼机、记事本等证实被告人罗某、彭某进行网络赌博时被查获扣押的赌博工具,以及彭某、陈某被扣押供赌博用的捕鱼机、记事本。2、书证:户籍证明证实王某等四被告人的户籍信息以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抓获经过证实王某等四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等人的赌资暂扣情况;手机信息调取内容及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与客户代理手机联系的情况及其银行帐户交易情况;娱乐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投资合作协议证实星光灿烂动漫娱乐城的开办、投资协议内容等情况。3、证人证言:刘某、林某、陈某甲等证人的证言证实动漫娱乐城的经营情况。4、鉴定意见: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实娱乐城的5台电子游戏设备具有赌博功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远程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对赌博网站的远程勘验、检查以及对被告人罗某等人的住处搜查情况。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随案移送远程勘验检查刻录光盘、手机照片刻录光盘、讯问光盘证实侦查人员对王某等四被告人依法讯问的情况。7、被告人王某、罗某、彭某、陈某的供述。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被告人罗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彭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且伙同被告人陈某为他人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提供场所,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罗某、彭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辩解称没有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王某不是赌博网站代理,也不清楚罗某等人发展的下级代理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密码等信息为罗某等人提供开设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并为罗某等人的代理帐号或会员账号充值、减值,该行为能够说明被告人王某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的事实,且罗某等人的供述亦证实其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以及发展的会员账号均是通过王某所提供,故被告人王某辩解没有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的理由,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不清楚罗某等人发展下级代理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某辩解开办娱乐城没有获利3万余元的理由。经查,该娱乐城另一投资人即被告人彭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了其投资入股经营娱乐城后获利3万余元的事实,故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被告人罗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且非法获利在3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处罚。被告人彭某在与陈某开办娱乐城进行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其行为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予减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赃款,均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罗某、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王某、罗某、彭某、陈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应予追缴和没收。据此,对被告人王某、罗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彭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陈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五、对被告人王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违法所得,以及被告人罗某、彭某、陈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被告人罗某、彭某被扣押供犯罪所用的手机、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追缴和没收的财物均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岑江明审 判 员 何恭慎人民陪审员 曾庆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安素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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