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管来福与颜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来福,颜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管来福,农民。被告颜金生,约3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来福与颜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来福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来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管来福负担。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