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管来福与颜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来福,颜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管来福,农民。被告颜金生,约3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来福与颜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来福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来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管来福负担。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