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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异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江苏一汽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一汽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异字第0001号案外人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路158号,现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邓腾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苏一汽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惠成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郑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志伟,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创业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孙福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一汽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造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风电)定作合同一案中,案外人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集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天威集团异议称,天威风电是有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独家发起设立,天威集团是通过资产置换成天威风电的股东,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情形,为此请求撤销(2014)惠执字第2624-2号裁定。申请执行人铸造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天威风电未作答辩。案外人天威集团为支持其异议主张,提供证据如下:天威风电设立申请书、验资情况、股东变更申请书等。申请执行人铸造公司、被执行人天威风电未提交证据。经质证,铸造公司对天威集团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铸造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威风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追加天威集团为被执行人并由天威集团在抽逃注册资金1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另查明,天威风电于2006年3月16日由天威保变出资2000万独家设立,同年4月25日天威风电转出的1900万元收款方是天威保变,2013年10月28日天威风电申请变更股东为天威集团。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银行凭证、工商资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案外人天威集团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不是抽逃注册资金的主体,铸造公司也未提供证据。综上,天威集团提出的异议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4)惠执字第2624-2号民事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边剑扬审判员  邹 蓉审判员  金锡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子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