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孟庆东与李马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孟庆东,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淮新,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马安,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朱集东煤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东诉被告李马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东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桂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