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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王清祥与张雪峰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清祥,张雪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44号申请人:王清祥,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雪峰,男,38岁,居民。申请人王清祥与被申请人张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雪峰驾驶的鲁D6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鲁D8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雪峰驾驶的鲁D6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鲁D8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扣押期限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孟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