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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甄某与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甄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甄某,女,汉族,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赵勇刚,惠民正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甄甲,男,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诉被告甄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某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赵玉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景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