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山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伊春市交通局红星交通分局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30号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9号。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从逊滋,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津启,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被告伊春市交通局红星交通分局。地址,伊春市红星区前进街。代表人刘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交通局红星交通分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持久钟表���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海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