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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德娟与唐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娟,唐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赵德娟,女,1971年6���2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唐传芳,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赵德娟与被告唐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善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德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传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德娟诉称:从2001年至2012年,原告与被告家庭之间进行农业生产资料买卖经营,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家庭向原告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唐传芳自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双方于2013年1月7日通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700元,承诺2014年10月底一次性付清货款。现原告为维护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所欠货款23700元及利息2844元(按月利率1%,从2013年元月7日计算至2014年12月18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2014年12月18日以后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被告唐传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从2001年至2012年,原告与被告家庭之间进行农业生产资料买卖经营,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家庭向原告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唐传芳自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双方于2013年1月7日通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农药款237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且口头承诺于2014年10月底一次性付清货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拒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故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书面欠条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赵德娟与被告唐传芳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唐传芳未按约定向原告赵德娟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赵德娟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的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844元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告的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传芳偿还原告赵德娟货款23700,赔偿原告赵德娟的逾期付款损失(以237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为基础并加收50%为年利率,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赵德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被告唐传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善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晋附件:本判决所援引的相关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