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7

案件名称

重庆绿山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正奎竹业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绿山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正奎竹业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921号原告重庆绿山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刘兴国,董事长。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正奎竹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旧货市场。负责人姜正奎,职务不详。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原告重庆绿山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正奎竹业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重庆绿山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并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绿山江��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绿山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绿山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