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4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4017号原告马某,无业,住山东省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冯天宏,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无业,住山东省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邢炳兰人民陪审员 石晓晨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