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陈甲。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琦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06年初,原告在上海打工时结识被告并相恋,2006年11月在山西省兴县魏家滩镇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1日生育女儿陈乙。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均能顾及家庭和亲情。2008年,被告因参与赌博,输掉原告婚前置办的金项链等黄金饰品,被告还输掉其以购房为名向原告父亲借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00元。2009年初,原告开始断断续续地外出打工,同时规劝被告寻找正当职业,承担对家庭、妻子和孩子的责任。被告口是心非,无实际行动,继续赌博,找借口与原告吵闹,并打骂原告,110多次出警。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搬出被告家,并于2012年春节接女儿回老家至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补贴200,000元。原告提供结婚证,证明其主张。被告陈甲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有感情基础。考虑到孩子,被告希望能与原告和好,将女儿接回上海学习、生活。女儿在原告老家,未能受到较好的照顾,也未能正常就学,期间被告及被告父母曾回原告老家接女儿,均因未能支付原告索要的200,000元而未果。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7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陈乙,户口登记在本市静安区北京西路XXX号。原、被告携女儿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于本市巨鹿路XXX弄XXX号XXX室。2012年春节,原告搬离被告家,并将女儿接回老家至今。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表示,其在外打零工,无固定收入,双方无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被告则表示,为了女儿,被告意愿承担丈夫、父亲的责任,希望与原告和好,接女儿回上海。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考虑到目前原告不稳定的工作状态,暂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亦无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于2007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曾建立起一定的感情。但自2012年春节起,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而分开居住,至今已满二年;被告及被告父母至原告老家接女儿,原告更以被告支付200,000元为条件,可见双方间夫妻情分已荡然无存,应认定双方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双方离婚后所生之女的抚养问题,现原、被告均表示愿意抚养,但均未提供具有抚养能力的证据。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由被告抚养女儿,可以减少原、被告离婚对孩子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可以得到良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原告诉称被告染有赌博恶习,但未提供证据佐证。综上,原、被告婚生女陈乙的抚养权应归于被告为宜。被告考虑到原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暂时放弃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贴200,000元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甲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陈乙由被告陈甲抚养;三、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陈甲支付补贴20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50元,被告陈甲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