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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邢某某、任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任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闻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闻喜县人。2014年7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宣告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辩护人宁建军,山西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任某某,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2014年7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宣告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辩护人韩晖中,山西国峻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学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任某某及辩护人宁建军、韩晖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7月份,被告人邢某某、任某某通过互联网赌博网站先后三次给刘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阳光在线”(网址为:js6899·com)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并接受其投注共计8万余元,刘某某在取得网络赌博帐号及密码后,分别在闻喜县黄河京都大酒店、福来大酒店、富贵酒店等处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邢某某从中抽头渔利5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辩认笔录及照片、闻喜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表、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任某某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网络赌博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故对二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被告人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被告人邢某某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晓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