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单玉峰、李一霞等与潘为江、潘道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玉峰,李一霞,潘为江,潘道哲,潘道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单玉峰,居民。原告李一霞,居民。委托代理人吕旭东(单玉峰、李一霞共同委托),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为江,居民。被告潘道哲,居民。被告潘道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玉峰、李一霞诉被告潘为江、潘道哲、潘道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玉峰、李一霞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玉峰、李一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玉峰、李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2元,减半收取4541元,由原告单玉峰、李一霞负担。审 判 长  徐一峰审 判 员  高 建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项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