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陕西某某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陕西某某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武功县某某路。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某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某某路。组织机构代码证:69490925-0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封某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赵芳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