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三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三民初字第5号原告:王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郑 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億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