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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袁安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安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三刑执字第00846号罪犯袁安生,男,汉族,1986年6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7)佛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安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09年9月2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月1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袁安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袁安生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安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表扬10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袁安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安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期限自2029年11月16日起至2037年11月15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立超审判员  尹惠欣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廷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