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梁文德,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XX文,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文德、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张某1,现已出嫁。因原被告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共同生活在一起后,原告感到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大小事情商量不到一起。1995年原告为了生计外出打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基上所述,原、被告婚姻存续多年,但分居近二十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原告具状起诉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后生育女儿张某1。原告性格外向,被告性格内向。原告主外,被告主内。原告长年在外打工,被告在山上放羊。原告每年回家虽然次数有限,但毕竟没有断绝夫妻关系。2014年11月间,原告和被告共同为女儿高高兴兴办理了婚事。现原告起诉离婚是受外面花花世界的影响,嫌弃农村生活。被告恳请原告看在夫妻二十年的情分上,也考虑一下女儿的感受,打消离婚念头。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自由恋爱,一九八几年就认识了,原告17岁就跟上被告了。1991年1月23日登记结婚,1993年2月28日生育女儿张某1。1995年后半年,原告王某某离家外出打工。原告王某某称一直没有回去过,只在2014年11月份女儿出嫁时才回去。被告张某某称原告每年春节都回家过年,双方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张某1当庭证实原告王某某每年逢年过节时回来。2014年11月,原告王某某回家与被告张某某共同操办了女儿张某1的婚事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证人张某1的当庭证言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牢固,且双方共同生活已二十余年,足见婚后感情较好,现虽因原告王某某离家外出打工致夫妻双方感情有所淡薄,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互相沟通,互相谅解,夫妻感情有望恢复如初。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忠文审判员 王宇红审判员 巩 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毋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