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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史莉莉与周凤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莉莉,周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史莉莉,女,汉族,1972年5月26日���生。被执行人周凤莲,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史莉莉申请执行周凤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周凤莲支付所欠原告史莉莉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的房屋租金1849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告周凤莲未履行,原告史莉莉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周凤莲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周凤莲于2014年12月8日前按照(2014)鼓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周凤莲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凤莲的存款及其他经��收入1867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