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陈峥与何斌、西安市长安区鸿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峥,何斌,西安市长安区鸿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595号申请执行人陈峥。被执行人何斌。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鸿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34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陈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何斌、西安市长安区鸿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执行案件款5930.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5930.3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343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