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沈敏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沈敏迁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17号1-3层(西楼)320室。法定代表人:蒋明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舒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蓬,该公司员工。被告:沈敏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敏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敏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1元,减半收取6000.50元,由原告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6000.50元退还原告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吉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