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雷鸣与浙江菜篮子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鸣,浙江菜篮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46号原告:雷鸣。被告:浙江菜篮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太湖源镇杨桥村。法定代表人:俞滨。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鸣诉被告浙江菜篮子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鸣以被告已支付运输费用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鸣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雷鸣负担。审判员 王笑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