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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孝感市广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市子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市广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市子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83号原告孝感市广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黄坡大道西共青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扬波。被告日照市子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法定代表人平西明,经理。原告孝感市广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子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孝感市广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扬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日照市子璇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3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孝感米酒,累计货款99499.24元,被告于2014年11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于2014年12月12日付款2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79499.24元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9499.24元。案经送达,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孝感米酒,累计货款99499.24元,被告于2014年11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于2014年12月12日付款2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79499.24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应当及时给付,逾期不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日照市子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孝感市广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9499.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893.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