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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0070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存款、收入193255.2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