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异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与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异字第00204号案外人吕华,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晓光,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负责人陈玉,行长。委托代理人蒋蕴杰,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丙2号红阶大厦3单元0705室。法定代表人赵军。被执行人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号*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董斌。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申请执行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吕华以本院查封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海特花园1号楼902室为其合法购买为由提出异议,请求对上述房屋予以解封。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吕华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吕华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吕华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