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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民催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南京金鹏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金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园民催字第00074号申请人南京金鹏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南京金鹏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浦发工业园区支行于2014年6月26日出具的票号为31000051/23372205,出票人为中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金鹏物流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6日,出票金额为80732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金鹏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浦发工业园区支行请求支付。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吴 牧审判员  凌国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