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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科海化波仪器有限公司与华北制药华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科海化波仪器有限公司;华北制药华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石家庄科海化波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长街66号。法定代表人袁彦辉,该公司经理。被告华北制药华盈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科海华波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制药华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科海华波仪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对被告华北制药华盈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石家庄科海华波仪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石家庄科海华波仪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华北制药华盈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54元,由原告石家庄科海华波仪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晓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