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树明与被执行人董学成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明,董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明,男,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董学成,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王树明与被执行人董学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7日作出(2013)昌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李宏轶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343,63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但在本院有另一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2014昌民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此案尚未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执字第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宏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