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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行辖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桂兰诉肥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行辖字第28号原告杨桂兰诉被告肥城市公安局、第三人宋宪章行政处罚一案,肥城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